
朗读
各分局:
根据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浙嘉地税政[2006]69号)规定,经嘉兴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6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我县开采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吨。请抓紧落实,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建筑用石资源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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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
根据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浙嘉地税政[2006]69号)规定,经嘉兴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6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我县开采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吨。请抓紧落实,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建筑用石资源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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