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规范和加强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85]财税字第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浙政函〔2006〕5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一)县城区域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
(二)建制镇区域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
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我县境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
三、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抓紧落实所辖区域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调整工作,组织力量开展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源的调查和摸底,及时完成新增税源基础信息的登记和录入工作,确保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足额入库。
四、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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