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区)民政办: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他们都能健康成长”的指示精神,民政部等15个部门,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全面开展“关爱孤儿献爱心”活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对孤儿的救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落实孤儿救助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孤儿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二、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各项“关爱孤儿献爱心”活动。各镇(区)要从孤儿的实际需求出发,积极开展一些能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关爱孤儿献爱心”活动,要积极配合共青团、妇联、残联少先队组织开展“关爱孤儿献爱心”和志愿者服务活动,主动为志愿者提供服务对象,引导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激发全社会关心、帮助孤残儿童的热情,切实解决孤儿的实际困难,全面提高我县孤儿救助水平。
三、加强宣传,营造“关爱孤儿”、“救助孤儿”的良好社会氛围。各镇(区)要充分抓住“六一”国际儿童节的有利时机,加强宣传力度,宣扬“关爱孤儿”、“救助孤儿”的典型事例,通过宣传、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关爱精神,逐步形成全社会关爱孤儿、救助孤儿、关注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为不断开创我县孤儿救助工作新局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四、为了进一步摸清我县目前孤儿的实际现状,结合省厅要求开展“关爱孤儿献爱心”活动,请各镇(区)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详见附表)。要深入基层、逐项核实,做到不漏一人、不缺一项内容。切实掌握和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孤儿基本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五、此次调查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含司法机关宣告失踪)18周岁以下的孤儿、被遗弃儿童及残疾孤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各镇(区)要进一步明确孤儿的监护人和监护职责,坚持和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六、请各镇(区)认真填报《海盐县2006年孤儿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内容,并于2006年5月30日前通过政府网报送至县民政局。
附件:海盐县2006年城乡孤儿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