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县国税、地税各分局: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全省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通知》(浙民工〔2005〕52号)文件和国办发〔2004〕62号、浙政办发〔2005〕20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05年全县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县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民政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联合组成,徐建章同志任组长,郁汝平、胡玉明同志任副组长,邱鹤峰、朱伟中、杨徐良同志为组员,日常工作由县福利生产办同志负责办理。
二、年检对象
领有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福利企业,并自查合格均属年检范围。
三、年检标准
1、安置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残疾职工上岗率达100%,出勤率不低于80%。
2、残疾职工残情经县(市、区)级以上医院检查认定,符合福利企业招用标准,持有《浙江省福利企业残疾人就业上岗证》和《残疾证》,残疾职工上岗监督机制完善,残疾人登记表(卡)、“四表一册”等档案资料齐全。
3、企业职工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严格执行国家对减免税款及退税款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
5、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和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6、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财务、统计制度规范,无瞒报数字和做假帐情况,按时上交财务统计报表。税法意识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
7、有适合残疾职工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8、积极回报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热心为社会保障事业作贡献。
9、坚持独立法人、独立场地、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四独立”原则,与关联企业不存在税负转移。
10、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和指导。
四、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1、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根本目的。残疾职工在社会福利企业就业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劳动用工的职责和义务。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残疾职工,社会福利企业应按照“同工同酬、有所照顾”的要求,给予合理的工资报酬,并参照本省企业工资的指导标准,逐年予以调整。未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残疾职工,社会福利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本企业其他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等金额,为其建立生活保障。
2、企业因改制或其他原因不再保留社会福利企业资质的,退出时应经企业主办单位和民政部门审查同意,落实残疾职工权益保障措施后,按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或集团内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应根据残疾职工意愿选择留厂或解除劳动合同。对继续留厂的残疾职工,企业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应不少于其他职工的年限,有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接近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应签订至其退休止,并保持原有待遇不变。无承续企业或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残疾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可从残疾职工风险保障金等经费中列支。因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社会福利企业,应从破产清算财产中足额提取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社会保障经费。
3、为保障社会福利企业下岗、失业残疾职工权益,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应建立残疾职工风险保障金,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下岗、失业残疾职工的困难补助等。风险保障金按每年实际减免税的4%提取,由社会福利企业设专户储存,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监管。
五、年检时间安排
全县年检年审工作从5月1日开始企业自查,5月10日结束;5月中旬开始为县普查时间,6月上旬结束;8月份为市抽查时间。
六、年检程序和要求
1、企业在自查中应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好2005年“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中的自查表,自查中如发现不符合十条标准的可立即自行纠正,自查结束后,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同时用书面形式申请报县福利生产办要求年检,符合标准的,由县年检小组签具意见,加盖年检年审合格专用章,逐级报市、省进行审核。
2、经年检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须凭年检合格凭证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退税手续。未经年检年审的福利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年检年审不合格的福利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消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凡被撤消福利企业资格的企业,追缴其本年度和上年度退税款,上缴国库。
3、对年检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部门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情况不实和弄虚作假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请各镇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密切配合,切实搞好2005年度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
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国家税务局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