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民政办: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第271号令)、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第131号令)和县政府颁发的《海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2〕第17号令)的规定,为做好200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调查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镇要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颁布的文件精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认真做好200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调查复核工作,真正做到符合条件的一户也不能少,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也不准有。
二、各镇在开展200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调查复核工作中,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把握政策,注重调查核实,按照公开、公平、真实的原则,坚持居(村)民委、镇政府和县民政局三级把关,并将复核结果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实行“三公开”(公开保障标准、保障对象、保障金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各镇在调查核实、公开复核结果、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要求分别填写好2004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查表》、《登记表》、《汇总表》,确保在2003年12月10日前报送县民政局,经县民政局核准后,分别办理保留、变更、注销、新增手续。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各镇务必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按时间要求,确保质量,认真做好200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调查复核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