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是近阶段群众十分关心的热点问题,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是当前的一大任务。我县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总体是好的,自2003年起物价部门实施的对医疗行业服务价格连续三年的轮查制度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巩固成果,按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06〕239号)精神要求,决定结合我县新的一轮医疗行业服务价格三年轮查工作的开展,对我县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检查范围包括药品生产、销售企业,部分医疗机构,血站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单位。本次检查的单位有:县医药总公司、浙江泰利森药业有限公司、县卫生局(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中心血库、县妇幼保健院、县牙病防治所、百步镇卫生院、百步镇横港卫生院、海塘卫生院、元通卫生院。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3、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零售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顺加作价办法核定,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4、医院自制药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有无超过规定价格或擅自作价销售;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差率执行,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7、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
8、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是否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有无超过规定的销售价格水平或规定的加价率销售的;
9、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变相多收费的;医疗机构销售招标采购药品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10、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用血价格,以及采取分解计费单位、强制检测检验等方式多收费的。
检查的工作重点:政府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以及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时间和时限
检查从2006年9月18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主要检查200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连续发生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将往前追溯。
从现在到9月18日为自查阶段,请各相关单位按照价格政策认真组织自查、总结。
9月18日至10月底为检查阶段,我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小组到各相关单位进行检查,并总结上报。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