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参与建设市场活动单位:
《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实施细则》已经县建设局、县监察局、县人民检察院、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四部门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原《〈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盐建〔2004〕135号)自本细则印发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一、《海盐县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联系单》
二、《建设市场行贿犯罪行为查询申请单》
海盐县建设局 海盐县监察局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海盐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