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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临时建设行政执法权限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村建办、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临时建设规划建设管理,明确临时建设行政执法各级职权,落实依法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建设审批依据和权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县城、镇规划区进行临时建设的审批权为县建设局。
   2、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审批权为各镇人民政府。
   二、临时建设审批要求
   1、临时建设审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前应经消防、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环保、安全的,不得批准。
   3、临时建设应当控制在房屋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建设总投资3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层数为一层。禁止将整幢或联体的 房屋建筑拆分成二个或二个以上房屋建筑进行审批。
   4、由各镇人民政府审批的临时建设,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天内送海盐县规划管理处备案。
   三、临时建设的监督管理
   1、临时建设建筑设计由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严格按设计的施工图文件进行施工,并确保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2、局相关职能科室、各镇村建办应当加强对临时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
   四、临时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权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在县城、镇规划区的违法临时建设由县建设局实施行政处罚,镇人民政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2、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的违法临时建设由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县建设局予以协助,必要时县建设局可直接对违法临时建设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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