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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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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上级要求,现印发《海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00八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公文 信息公开  保密审核  通知                         

抄送: 市国土资源局, 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8128日印发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由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统一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报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再由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局的审核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本局的审核小组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审核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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