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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窗口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的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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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籍登记发证管理,更好地服务群众,提高土地登记发证办事效率。根据局发(2008)第38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涉及日常登记发证工作中的业务类型和办事流程进行规范。明确授权窗口办理的项目分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可以直接由窗口受理和办理的项目(共6项)

下列6种业务类型为日常登记发证中最为常见及工作量最大的部分,可直接由窗口受理,并经窗口具体的经办人员办理,其中下面1-5项授权窗口负责人审核后直接发证。

1、二手房转让变更登记。

2、房改房发证变更登记。

3、分家析产及遗失补证变更登记。

4.企业更名(非分立和投资入股)及单位和个人土地整体转让变更登记。

5.单位及个人初始登记。(涉及政府及部门融资的项目除外)

6、一般用地单位的他项权利登记。此项登记由地籍科委托窗口专门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确认无异议的由工作人员直接进行登记发证,有异议或一时无法确定是否可以登记的,必须通过工作联系单先请示地籍科领导后,再根据地籍科领导的指导性意见办理。

第二种类型:必须先由地籍管理科出具指导性意见后再由窗口受理、办理和发证的项目。

7、涉及政府及部门融资的项目需要登记发证的。

涉及政府及部门融资的项目必须先由地籍科根据政府有关纪要、文件和书面意见等进行审核,然后由用地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由地籍科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最后意见,地籍科据此出具工作联系单到窗口进行登记和发证。

办理登记发证后形成的档案资料、证书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等由地籍科统一保管。

8、他项权利登记(抵押、租赁)

涉及一般用地单位的他项权利登记有异议或窗口工作人员认为一时无法确定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工作联系单,由地籍科签署具体指导意见后,窗口工作人员再予办理;

涉及政府融资等重要项目的他项权利登记,按第7条规定程序操作。

9、商品房分割变更登记。

该业务直接由地籍科负责审核。在用地科及相关科室验收工作完成及分割资料齐全后,由地籍科提出登记发证意见,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出具工作联系单到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联系单意见进行登记和发证。

10、竣工验收变更登记。

首先由用地科根据建设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提出用地单位出让合同履行意见及“双控”指标达标情况意见,地籍科根据用地科意见出具相应的工作联系单,窗口根据工作联系单意见进行登记和发证。

11、单位及个人分割、合并、分立、投资入股变更登记。

用地单位在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分割、合并、分立前置条件基础上,先由用地科提出审核意见,地籍科综合上述意见后提出初步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最后意见,地籍科据此出具工作联系单到窗口进行登记和发证。

第三种类型:有权属争议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登记,以及其它重要登记发证事项。

由地籍科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最后意见,地籍科据此出具工作联系单到窗口进行登记和发证。

12、省厅及国土资源部指导的涉及的授权经营,租赁等国有企业转制或改制的变更登记,如核电整体上市等。

13、因历史原因或权属有争议的初始及变更登记。

14、异议及更正登记由地籍科调处审核。

此外,为加强对窗口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地籍科建立定期督查指导制度,每周一次到窗口督查发证情况,听取和记录经办人员意见,并就日常登记发证中碰到的问题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00八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地籍 登记发证 意见                              

抄送:市国土局地籍处、县府办、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孙雄伟副县长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8年8月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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