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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海盐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生态县建设步伐,提高全社会对生态环保项目投入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意见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订了《海盐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海盐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海盐县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海盐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我县生态县建设步伐,提高全社会对环保项目投入的积极性,加大对环保项目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我县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及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来源。根据2003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嘉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84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环保专项资金的来源为排污费、排污权交易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重点环保项目的实施,其资金来源以企业(单位)自筹解决为主,对已实施并符合规定的环保项目的企业(单位),县财政在环保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的补助。各镇和主管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环保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我县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

4、环境保护在线实时监控项目;

5、生态县建设试点项目;

6、中央、省、市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第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恪守诚信。

2、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全县环境保护当年度计划要求,纳入环境保护计划管理。

3、申报项目有环保或环保会同有关部门认可(批准)的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计划)。

4、申请人的项目自筹资金已落实。

第六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1、符合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申请人填写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经主管部门预审后向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申报。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申报。

2、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同时附报环保或环保会同有关部门认可(批准)的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计划),环保验收资料以及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

3、已经申请并安排过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继续申报的,须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的绩效报告。

4各有关单位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截止时间上半年为5月31日前,下半年为8月31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1、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线实时监控项目的补助标准:

(1)每个单位补助金额为主机设备价格的30%;

(2)为确保实时在线控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对已投入运行的实时在线监控设施,实行市场化管理,参照嘉兴市政府采购合同(嘉政采合[2007]第365号)确定的合同价款执行。

2、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生态村(镇)创建的补助标准:

(1)开展生态村的建设工作,对照生态村标准制订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对通过县级生态村验收的,每个生态村一次性补助5万元。通过国家级生态村验收的,每个生态村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生态镇建设通过省级生态镇验收的,每个生态镇一次性补助15万元

(3)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建设通过国家级验收的,每个镇在省级生态镇补助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4)生态县建设示范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

(5)各镇所在地生活污水处理符合规定,处理率达到70%以上的,每个镇最高补助30万元

3、对通过的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若县政府有统一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4、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已实施完成,符合贴息条件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贷款,完成年份给予贷款额2%的贴息(自筹资金的,按项目中直接用于环保投资的2%补助),但最高年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若县政府有统一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5、对开展系列“绿色”创建并通过验收的补助标准:

(1)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补助。市级“绿色学校”每所补助0.3万元;省级“绿色学校” 每所补助项0.5万元;国家级“绿色学校” 每所补助1万元。

(2)开展“绿色社区”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补助。县级“绿色社区”每个社区补助0.2万元;市级“绿色社区” 每个社区补助0.4万元;省级“绿色社区” 每个社区补助0.6万元, 国家级“绿色社区” 每个社区补助1万元。

(3)开展“绿色医院”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补助。市级“绿色医院”每所补助0.3万元;省级“绿色医院” 每所补助项0.5万元;国家级“绿色医院” 每所补助1万元。

(4)对开展“绿色饭店”、“绿色家庭”、“绿色企业”、“绿色”等创建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

6、对其它符合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年终经验收符合条件的,经县财政局和县环保局研究商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1、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县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县财政局、县环保局联合下达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由县财政局会同环保局根据计划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

3、当年未完成的项目,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4、县财政、环保部门将不定期对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在5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除追缴全额补助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企业和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海盐县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贴息)资金申请表

(200        年)

项目承担单位

(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项目所处阶段

申请补助(贴息)资金(万元)

项目主要

建设内容

项目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建设起止年限

项目总投资(万元)

银行贷款

单位自筹

已经完成投资额(万元)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200 年 月 日

县环保局审核意见:

(盖章)200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200 年 月 日

备注:

注:1、“项目类型”栏应填写:污染控制、生态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环保示范工

程等;

2、“项目所处阶段” 栏应填写:工程验收、安装调试等阶段;

3、“项目主要内容”栏可另附页说明。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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