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药品零售企业:
近来发现有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存在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药品、标价签标示虚假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为规范我县药品零售企业价格行为,维护我县药品零售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药品政府定价政策。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和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浙价费[2001]134号)等文件精神,政府定价药品,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企业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确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二、要认真做好药品零售的明码标价工作。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实行药品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标价签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等主要内容。
县物价局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严肃查处。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