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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户年审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

根据《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盐政发2008〕51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县范围内开展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户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08年5月及以前纳入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包括享受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租金减免形式)的家庭。

    二、年审时间

    2008年12月3日——2009年1月 5日。

    三、年审程序

(一)各镇区初审

1、各镇区在2008年12月5日前需及时联系所在地保障户,告知年审相关注意事项,发放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户《年审表》。

2、各保障户需如实填写并上报《年审表》,同时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校对后退还,下同);

②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县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

③有效期内低保、特困或特困残疾人家庭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已经不在有效期内的低保、特困或特困残疾人家庭的证明原件;

④系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或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⑤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私有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由受理单位校对后退还,下同);享受拆迁货币安置的,须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有私有住房已出售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夫妻离异的,须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⑥受理、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各镇区必须于2008年12月18日前完成保障户情况核实、辖区内张榜公布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及时报送县建设局。

(二)建设局审核

建设局将对各镇区上报的保障户情况核实结果作进一步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作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依据。建设局将于2009年1月5日前,完成对部分符合年审条件的保障户,依据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补贴额度、实物配租面积或租金减免额度。

四、有关要求

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保障年审工作,落实人员,精心安排,及时通知所在地保障户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如实申报相关资料,仔细核实情况,做好公示与结果上报工作。对超过年审时间的保障户,作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处理。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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