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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城市管理办公室督查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科室,监察大队、环卫中心:
    《海盐县城市管理办公室督查办法》经党组会议讨论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一十二日

海盐县城市管理办公室督查办法

    为完善海盐县城市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机制,保障和督查县城管办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促进队伍规范化建设,使得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城管办督查科负责对县城管办所属科室、监察大队及环卫中心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督查。 
    第二条 督查人员在督查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城市管理全体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条 督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2人以上(含2人)同时督查,或通过笔录、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方式、方法,获取与督查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或证据。 
    第四条 督查科应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科室采取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行风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全办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意见。 
    第五条 督查范围: 
    (一)县城管办重要的执法部署、措施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遵守队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三)执法范围、执法程序的情况; 
    (四)执法人员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况; 
    (五)执法装备、执法标志使用的情况; 
    (六)徒步执法,定岗守点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七)早、中、晚班落实的情况。 
    第六条 督查科根据监查检查内容,可以采取随同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等不同督查方式。 
    第七条 督查人员在督查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反勤政、廉政行为未构成犯罪或行政违法的应登记并调查。 
    (一)收受或索要被管理对象及其家属的财物的,每次扣10分;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越权审批,滥用职权的,每次扣10分; 
    (三)执法中所扣物品不及时登记入库的;不履行仓库保管、清理等制度的;未按规定上缴罚款的,每次扣10分; 
    (四)执行上级命令不坚决、不主动,拖延、迟缓或未完成任务而又不说明情况、不及时报告的,每次扣5分; 
    (五)发生重大事故、案件、执法人员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拖延不报或隐瞒不报的,每次扣5分; 
    (六)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督查人员进行督查,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打击、报复性检举人、控告人督查人员的,每次扣10分。 
    (七)参与赌博、色情等有违社会治安管理的活动的,每次扣30分。 
    第八条 督查人员在督查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反执法规定和执法程序行为的,有权当场纠正,责令整改,并登记在案。 
    (一)执法时态度粗暴、蛮横、行为不文明的;执法过程中不使用文明用语的,每次扣2分;队员受到投诉,经调查确有过错行为的,每次扣5分; 
    (二)单独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扣2分; 
    (三)未经领导批准,上岗执勤、巡查、定点擅自缺岗、脱岗、离岗的;未按值班要求,无故脱班、擅自调班的,每次扣2分; 
    (四)对群众的举报、投诉,不按规定处置的,每次扣2分。 
    第九条 督查人员在督查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反队容风纪规定行为的有权当场纠正,责令整改,并登记在案。 
    (一)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与请销假制度。上班或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未按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的;擅自休假或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的,以旷工论处,每次扣3分; 
    (二)严格着装制度。队员上岗着装不同季节制服混穿、不同制式服装混穿或制服与便服混穿不整齐的;不同制式标志混带、佩戴或与执法人员身份、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的;外出执勤时,未按规定戴制帽的,每次扣1分; 
    (三)驾驶或乘坐执法摩托车时,不戴头盔,每次扣2分; 
    (四)执行公务时,扇扇子、吸烟、袖手、搭肩、挽臂、揽腰的;歪戴制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按规定穿鞋的;嬉笑打闹、高声喧哗的;进商店休息、闲聊、饮食等影响城管形象的,每次扣2分; 
    (五)注重仪容仪表。有纹身的;留长指甲、染指甲的;染彩发的;戴耳环、手链、领饰的;男执法人员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的;女执法人员化浓妆的;除夏季工作需要或眼疾外,执行公务时戴有色眼镜的,每次扣1分; 
    (六)严格卫生制度。各办公室、执勤岗亭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差,各类办公用品、设备、资料、用具、衣物鞋帽、图文像表等杂乱堆放的,每次扣1分; 
    (七)非执行公务时,着制式服装出入酒楼、商店及娱乐场所的;在公共场所饮酒的;城管制式服装赠送、转借给执法人员以外人员的,每次扣3分; 
    (八)随意损坏对讲机、执法车辆等公共财物的;使用对讲机进行聊天、唱歌、调侃、相互取乐的,每次扣2分; 
    (九)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办法,非指定驾驶员擅自驾驶执法车辆的,每次扣2分;不准酒后驾车,发现一次扣5分;未经审批同意,公车私用,每次扣3分;车辆回单位后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的;车容及车斗内未保持清洁的,每次扣1分; 
    (十)违反“四条禁令”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每次扣5分。 
    第十条 考核奖惩 
    (一)对第七条所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并调查属实,在实施扣分的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如情节恶劣,予以辞退。 
    (二)对第八、第九条所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经现场发现或调查属实,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大小,并结合其对错误的认识,分别按规定:第一次发现,教育、劝导为主,扣分并记录在案;第二次发现,给予扣分并通报批评,记录在案;第三次发现加重处罚,双倍扣分、记录在案。 
    (三)督查人员发现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记录统计,纳入个人的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并与考勤奖挂钩。 
    1、每扣1分折合人民币50元,并从月度考勤奖中扣除。扣分记录纳入年度考核总分; 
    2、月度累计扣分达10分以上或年度累计扣分达30分以上的,当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视情给予停止职务、责令辞职、辞退等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原督查办法和督查记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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