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供热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海盐县供热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供热销售价格管理,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切实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及省市物价局有关要求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促进协调发展,决定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供热销售价格,是指集中供热企业向热终端用户结算的供热价格。
第四条 海盐县范围内从事集中供热销售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供热销售价格的制定,按照节能降耗、合理成本、公平负担、兼顾利益的原则确定。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供热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煤热联动机制调整价格。
第六条 供热成本按生产成本和费用确定,热电联产企业应根据热电比进行合理分摊。
第七条 煤热联动基准价格的确定。为体现批量作价的原则,供热销售价格按热用户月用气量的大小分档定价。根据海盐县内热电企业的供气规模及供气结构的实际情况分为8个等级,并确定各等级基准价格,以最近一次政府供热定价确定为基准价格(见下表),以其原煤平均价格1042元每吨 (热值5000大卡,含税到库价),对应不同档次供热销售价格为计算煤热联动的基准价格(含税、含管损到户价)。
档次 | 用热气量(吨/月) | 价格(元/吨) |
1 | 20001吨及以上 | 201 |
2 | 10001吨—20000吨 | 204 |
3 | 5001吨—10000吨 | 207 |
4 | 3001吨—5000吨 | 210 |
5 | 2001吨—3000吨 | 213 |
6 | 1001吨—2000吨 | 216 |
7 | 301吨—1000吨 | 219 |
8 | 300吨以下 | 222 |
第八条 实行供热销售价格与煤价联动。以合理负担为原则,供热企业在自行消化一定比例的成本上涨因素后,考虑按原煤进货价格的变化来确定相应的供热价格。
当煤炭价格增减12元/吨后,供热销售价格相应增减2元/吨。
煤热价格联运周期的确定,以三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以上一周期的原煤价格数据为下一个周期供热价格的计算依据。如周期内煤价变动每吨增减未达到12元的,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每吨增减12元,再进行供热销售价格的调整。
第九条 为合理确定供热销售价格,海盐县物价局建立和完善煤炭价格的月度监测制度。监测对象为全县所有热电企业和部分市场煤炭经销企业,监测内容为煤炭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以上一周期的煤炭监测数据作为下一周期供热价格的计算依据。
各热电企业应在每个月的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平均入库煤价(含税价)、月分类供汽量及价格(含税价)、供热成本(含税成本)等资料上报县物价局价格(收费)管理科。
县物价局将根据企业上报的煤价变动,按照煤热联动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企业供热价格,于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公布本季度供热销售价格。
同时物价部门将不定期地开展对热电企业煤炭价格抽查、供热成本调查和供热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如有违反,将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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