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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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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实现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化,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民居建筑、绿化景观、维修修缮、装修、土地预征、咨询服务及拆迁合同,以及项目建设所包含的勘察、设计、审图、招标代理、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交通设施、公用管线及迁移合同等。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日常合同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公司合同的发放及整理归档管理工作。
   2、负责各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各类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3、建立各类合同台帐,并对合同金额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学习合同知识,指导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各子公司为集团公司合同签订和执行部门,负责相关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1、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和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
   2、按照合同审核要求,做好合同的内部审核工作。
   3、负责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工作,并向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提供签订合同的基础资料和已签订的合同文本。
   4、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保管。
   5、建立相关合同台帐并做好统计工作,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向集团公司合同审核管理部门提供合同履行情况。
   6、提供需备案的合同资料。

                         第三章 合同审核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合同(含招标文件)审核制度,合同(含招标文件)审核的有关规定如下:
   1、集团公司合同审核小组负责合同的审核,必要时可请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协助审核。
   2、经审核后的合同,合同价款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盖章;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盖章。
   3、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已明确的计价办法、结算办法、付款办法、主要合同条款、评标办法等有重大变动的招标答疑纪要)的审核,参照上述第1、2款。
   4、合同签约后,报计划财务部备案一份,其他由实施单位(或部门)负责发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六条 签订合同的要求:
   1、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不是固定价的需注明价款的结算办法);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签订或备案。
   2、未招标工程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前须编制预算,预算价由子公司审核通过后,根据预算价确定合同价款。
   3、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对方出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如代理人签订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并将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列为合同附件保存。
   4、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合同履行管理
   第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集团公司合同执行部门应按职责范围,做好以下合同履行管理工作:
   1、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主要条款中的进度计划安排、劳动力安排、机械设备数量、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定期督促检查。
   2、合同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合同执行单位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及时向集团公司合同审核小组汇报,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按要求认真建立合同台帐,负责监督合同金额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变更管理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工程变更:
   1、对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建筑外观进行重大调整的变更。
   2、单笔一次性费用增加或减少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量变更。
   第十条 对重大工程变更,经设计单位同意,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变更,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对调整投资予以认可,计划财务部在资金上予以认可,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根据《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程序实施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对调整投资予以认可,计划财务部在资金上予以认可,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根据《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程序实施工程变更。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的重大工程变更,应签订补充合同,明确调整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超出原合同规定工程量的部分应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单笔一次性费用增加或减少在5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变更为一般工程变更,采用联系单方式处理,由现场监理及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投资发展部、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其他合同条款变更按照《合同法》和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印章及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是代表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签订合同的凭证。合同专用章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禁止超越范围使用,禁止为空白合同文本和未按规定办理的合同盖章。合同专用章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保管使用。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签订合同时须向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申请编号,计划财务部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编号规定对每份合同进行编号。
   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提供合同备案资料,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统一归档管理。

                         第七章 合同管理奖罚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合同审核管理部门、合同执行部门及经办人员有下列表现的,视不同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1、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且在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2、尽职尽责,使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得以全面履行,为公司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工作成绩显著的。
   3、在处理合同纠纷中起到重大作用,为本公司获得较大经济效益或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 集团合同审核管理部门、合同执行部门及经办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经办人和直接领导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本管理办法,导致合同档案管理工作混乱的。
   2、在以法人名义进行的经济活动中,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3、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职尽责,造成经济损失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纠纷的。
   4、丢失、擅自销毁、涂改合同文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5、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
   6、被追究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接受贿赂,内外勾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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