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区)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农办渔〔2009〕3号)要求,按照省市主管局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2009年海盐县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2009年海盐县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农业部办公厅《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农办渔[2009]3号),进一步加强我县水产苗种管理工作,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根据省市主管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指导和督促苗种场建立健全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加强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和执法监管,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符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水产苗种场持证率达到100%;杜绝在水产苗种繁殖培育过程中违法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和性激素等违禁药物;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1、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组织对本县内水产苗种场开展一次普查,全面摸清水产苗种场的基本情况。请各镇(区)按照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登记造册。
2、开展水产苗种场生产检查。根据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的内容,组织对本县内水产苗种场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一是检查苗种场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已取得许可证的苗种场是否符合发证条件;二是检查水产苗种场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完备;三是检查水产苗种场所用亲本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四是检查苗种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五是检查自繁自用的苗种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和违法销售行为。
3、开展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农业部将在4月至6月组织一次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对对虾、罗非鱼、四大家鱼、大菱鲆等主要养殖种类的苗种进行抽检,重点检查水产苗种中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唑酮、甲基睾丸酮等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我县将根据本县实际养殖品种等情况,组织对本县内水产苗种药残进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报送省局。
四、时间安排
1、5月上旬,完成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工作。
2、4月至6月,组织开展对水产苗种场检查工作,省局对重点市、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3、4月至8月,配合省局组织开展水产苗种生产检查和药残抽检,对生产检查和药残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苗种场整改。
4、9月至10月中旬,做好准备,迎接省局对重点市县执法和督促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5、10月下旬,对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我县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将实施方案落到实处。
2、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取消苗种生产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特别要加大对使用违禁药物行为的处罚力度。
3、广泛开展宣传培训。要大力开展水产苗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执法现场宣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提高苗种生产者依法生产的意识。
4、其他要求。执法行动结束后,要对执法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填写《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并及时上报省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