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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肢解发包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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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县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有序,全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保证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同时,在工程交易的承发包环节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尤其是肢解发包现象仍有一定数量的存在,既违背了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也造成了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责任不清、售后保修相互推诿等现象,导致结算纠纷、民工工资拖欠、住户集体上访等不良后果,甚至引发了质量安全事故和腐败问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较严重地阻碍了我县建筑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进一步


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在工程施工中,总包(包括施工总包,下同)单位有能力并有相应资质能承担的桩基、基坑围护、暖气、电气、电讯、地面、门窗、涂饰和消防工程等的,应当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和管理;若总包单位需将上述某种工程分包的,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要求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除总包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总包单位明示或暗示分包单位。

二、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应主要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并明确责任,择优选购,加强检查验收,切实保证材料、设备的质量。建设单位需要自己定货采购的,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在保修合同中明确建设、施工单位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劣质材料、设备,承包单位有权拒绝使用;若建设单位强行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和设备。

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规范自身的承发包行为、分包行为,强化法律意识,增强保护意识,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合同管理,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资金等方面的管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贯彻,提高业务水平和判别能力,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鉴定的施工合同和各类协议,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行为要及时指出并上报。

四、我局将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发包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肢解发包、指定发包人的,和因肢解发包引起的民工工资拖欠、质量投诉、安全隐患等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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