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嘉农经[2009]73号《关于开展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验收认定和市级示范性合作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和盐农[2008]119号《海盐县农业经济局关于开展“规范化”和“五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的通知》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五化)建设活动开展验收认定,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新增示范性合作社进行申报。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验收
1、考核验收对象:新申报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
2、考核验收内容:上述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工作和达标情况。具体分别按照县里下发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验收标准组织考核验收(详见附件)。
3、考核验收方法: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实地验收,在简要听取情况介绍的基础上,审阅申报材料,走访社员,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效果。县考核验收小组具体负责考核验收。
4、时间要求:
二、“五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验收
1、考核验收对象:“五化”合作社的申报对象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曾认定的“五化社”)。
2、考核验收内容:上述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工作和达标情况。具体分别按照县里下发的“五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验收标准组织考核验收(详见附件)。
3、考核验收方法: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实地验收,在简要听取情况介绍的基础上,审阅申报材料,走访社员,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效果。县考核验收小组具体负责考核验收。
4、时间要求:
三、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
(一)基本条件
1、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统一服务。
3、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的原则。
4、社员规模在100户以上,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二)申报方法:上述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工作。具体分别按照县里下发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标准组织申报(详见附件)。
(三)时间要求:11月15日前将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上报县经管总站。
附件:
1、 海盐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验收标准
2、 海盐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验收考核表
3、 海盐县“五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验收考核表
4、 海盐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5、 海盐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评分表
二○○九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