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海盐县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投资发展,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盐县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县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对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推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投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主要从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鼓励以民营资本为主注册成立创业投资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规模为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安排1000万元,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引导资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资金的滚动发展。
第六条 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
(一)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合理配置,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决策、经营的独立性和市场化运作。
(二)引导方式分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三种。其中跟进投资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30%。对同一创业投资企业, 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不重复支持。
(三)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海盐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七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
(一)引导资金实行封闭运行,采取委托管理的模式运作,政府不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运行初期委托海盐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科投公司)运作管理,由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县内选定一家银行作为引导资金的托管银行,设立引导资金专户,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二)成立县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人民银行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领导小组负责引导资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管理,并对引导资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审批和监管。
(三)县科投公司负责受理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审验。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县科投公司提出支持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阶段参股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资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资金阶段参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全体出资人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收资本(或出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至少有2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以上;
6、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8、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资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海盐县范围内注册设立的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投资海盐县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70%;
(二)在引导资金参股期内,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2倍;
(三) 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四) 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资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资金退出;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资金有权退出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自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转让时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按实际投资年限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三章 跟进投资
第十五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资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跟进投资适用于海盐县范围内注册的企业。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跟进投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等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三)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
(五)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投资分析报告》;
(六)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七)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科投公司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收益由引导资金收回。
第二十二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资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按实际投资年限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资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三条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资金。
第四章 风险补助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资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投资协议,在完成投资1年后,如果其实际收益低于当年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则按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对其差额部分由引导资金给予补助。该项补助为完成投资起2年内为限,同一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单个企业累计获得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已投资企业汇总表,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组织形式、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占股比例等;
(二)已投资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资金负债表、损益表)和资金到位证明等;
(三)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和《投资分析报告》;
(四)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和出资证明;
(五)创业投资企业经向有管理权限部门备案的文件;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资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科投公司应当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科投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资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科投公司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加强对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除立即取消对其的支持外,并取消自发现之日起二年内该企业享受引导资金支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