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县用地报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浙土资发[2009]8号《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0号《关于改进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和嘉土资发[2009]33号《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报省政府批准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和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运行机制,加强工作上的沟通协调和相互配合,明确职责,提高报件质量和加快用地报批速度。特明确以下职责和内容:
一、职责和内容
(一)土地利用规划科
1、职责
①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审核;
②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审核;
③负责农用地转用涉及土地利用规划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资料审核;
④负责农转用方案的编制;
⑤负责报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的制作。
2、内容
①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②按职能范围对农用地转用报批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耕地保护科
1、职责
①负责一书三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
②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汇总;
③负责汇总局相关科室的审核意见;
④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上报审批工作;
⑤负责代局草拟建设项目用地报告;
⑥负责与局相关科室协调、衔接等工作;
⑦负责呈送局、政府领导的审定、签批等工作。
2、内容
①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上报条件;
②是否已落实补充耕地项目,补充耕地的项目是否已完成并已进耕地储备库;是否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
③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或标准农田,补划(补建)的基本农田或标准农田项目是否批准,项目是否已完成验收;
(三)地籍管理科
1、职责
①负责对地块土地权属、类别、面积的审核;
②负责对地块的土地变更、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电子图件成果的打印和审核;
2、内容
①被征收土地权属是否正确;
②被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是否符合已通过验收、并汇交的土地变更、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电子图件成果。
(四)土地利用管理科
1、职责
①负责审核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②负责编制供地方案。
2、内容
①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
③供地方式是否合法,出让价格、年限是否符合规定;
④按照职能审核相关材料。
(五)、执法监察科
1、职责
负责用地项目的违法用地及信访处理情况审核;
2、内容
①用地的地块是否涉及信访、是否进行处理;
②用地的地块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是否立案查处。
(六)、地质矿产科
1、职责
负责用地压覆矿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材料的审核。
2、内容
①用地地块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②用地地块是否处于地质灾害危险性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情况。
(七)、统一征地办公室
1、职责
①负责征收方案的编制;
②对国土所上报征收土地资料的审核。
2、内容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环节是否到位,征地补偿和参保资金是否落实,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八)、土地勘测中心
1、职责
负责土地勘测报告的出具。
2、内容
地块土地权属、类别、面积和界址点成果是否准确。
(九)、各镇国土资源所
1、职责
负责需农转用、土地征收地块基础性资料的收集和审核及上报局耕保科。
2、内容
①地块四至范围是否准确;
②地块的规划符合情况;
③征收土地前期工作是否完成,草签征地协议、听证告知、送达、参保人员和资金的落实情况;
④其他需要完成的事项。
二、方式和流程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由局耕地保护科牵头,局各责任科室和各镇国土所配合办理,责任科室和国土所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报件资料进行审查、严格把关。
(二)各所(或用地单位)将符合报批规定的地块资料收集完备后报局耕保科,耕保科受理并登记后作为上报地块予以备案,由用地报批领导小组集体会审确定批次上报地块。
(三)批次地块确定后,由耕保科负责通知各所,并将地块资料分别送各相关责任科室。各责任科室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耕保科,需由各科室负责出具的报告或图纸等材料一并交由耕保科。耕保科按照各责任科室、各国土所提交的材料按农转用报批要求予以审核,如需要更正的及时通知各国土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件工作,逾期不予上报。不需更换件的,由耕保科在10个工作日内组件上报审批(除单独选址外)。
(四)为加强用地报批工作的监管,耕保科在受理各所上报的农转用材料后,如发现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将要求各所限期整改;并依据局科室(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对差错情况予以备案。
三、各国土所须需提交资料
(一)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每地块提供1份)
(二)信访情况与实地踏勘表(每个项目1份、踏勘人签名及盖章)。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证评估报告(在已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范围内的需在评估报告上圈定范围并盖章、不在范围内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证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四)勘测定界图(需测量队和局盖章,)(按二调分类标准,一式5份,其中1:1000标准图1份)。
(五)办理集体土地征收的,需提供草签征地协议、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未收到听证申请的情况说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情况表;涉及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情况表(一式4份)。
(六)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供有劳动部门盖章的《海盐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
(七)涉及未利用水域,需取得水利部门同意,提供水利部门同意意见。
四、本通知由局耕保科负责解释。
二0一 0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