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现象,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超时默许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属本县范围内所有进驻县发展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超时默许制。
二、主要内容
超时默许制,是指对申请人手续齐全合法的报批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作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许可(审批)事项,将被视为该行政机关默认该许可(审批)事项,并由该行政机关驻发展中心窗口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窗口许可专用章或直接发放相关证照。
三、具体程序
1.申请人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2.被申请机关受理,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且合法的,受理人向申请人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承诺办结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应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材料;
3.申请受理后,对需现场踏勘的事项,行政机关应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原受理地点领取办理结果;
5.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同意后,可依法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限,加盖本单位印章;
6.未向申请人发出延期通知,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合法报批申请,由县发展中心向该审批行政机关出具《超时默许通知书》并按超时默许制相关规定办理,由超时审批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相关要求
1.各行政机关必须将承诺件办理时限向全社会公开,并限时办结。承诺办理时间是指工作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2.县发展中心督查科负责对行政机关超时审批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出具《超时默许通知书》,并向效能监察机关通报。
3.对有超时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窗口),由效能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窗口)及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