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镇机关各下属单位,县相关派驻单位,各行政村(社区):
现将研究同意的《通元镇农村集体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元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通元镇农村集体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规范农村集体房产出租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海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海盐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房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各类服务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以及可适用出租的其他房产。我镇范围内农村集体房产出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房产租赁应当坚持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力与保障农村集体房产承租单位(个人)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租赁方式
第四条 农村集体房产租赁应当纳入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或者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统一交易。其中,单项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房产租赁项目,原则上纳入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统一交易;单项底价在5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房产租赁项目,全部纳入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统一交易。租赁方式一般采用村组织招标、委托中介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对于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房产,应当采用委托中介招标(拍卖)的方式租赁。
(一)新建(含重建、改建)的农村集体房产首次租赁或者因各种原因已终止与原承租单位(个人)租赁关系的存量农村集体房产,凡其租赁底价在5万元/年(含5万元/年)以上的;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股东代表会议)认为应采用委托中介招标(拍卖)租赁权的农村集体房产或者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建议采用委托中介招标(拍卖)租赁权的农村集体房产。
第六条 对于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房产,应当采用村组织招标或委托中介招标(拍卖)的方式租赁。
(一)新建(含重建、改建)的农村集体房产首次租赁或者因各种原因已终止与原承租单位(个人)租赁关系的存量农村集体房产,凡其租赁底价在1万元/年(含1万元/年)以上至5万元/年(不含5万元/年)的;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股东代表会议)认为应采用村组织招标或委托中介招标(拍卖)租赁权的农村集体房产或者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建议采用村组织招标或委托中介招标(拍卖)租赁权的农村集体房产。
第七条 对于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房产,可以采用公开协商的方式租赁。
(一)不存在拆分租赁情形且租赁底价在1万元/年(不含1万元/年)以下的;
(二)经委托中介招标(拍卖)、村组织招标或公开协商租赁的农村集体房产,其承租单位(个人)在租赁合同期内严格履行合同协议,且有意愿按照现时评估价或参照相近地段相同业态房产的平均租价、不改变其原承租农村集体房产用途、功能等续租情形、条件再次租赁的;
(三)属于临时安置性质的农村集体房产;
(四) 用于招商引资生产经营性房产;
(五)其他经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以公开协商方式租赁的农村集体房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房产采取公开协商等方式租赁有2家及以上申请承租单位(个人)的,一般采用“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办法竞投,若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可采取抽签等合法合规、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1家申请承租单位(个人)的,以应不低于底价成交。
对于公开招租的流标项目,可适当下调招租底价再进行招租,每轮下调幅度不超过流拍标的底价的10%。
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房产租赁项目,出租村须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3个月书面通知原承租单位(个人)后,方可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
第三章 租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