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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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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参保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7号)文件精神,为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发挥失业保险稳就业的功能,现就做好2018年我县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享受范围和条件

困难企业是指对裁员率不高于全省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且符合浙江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工业企业或受经贸摩擦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

不裁员或少裁员是指裁员率不高于5%,企业裁员率=(2017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8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7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以下企业不享受我县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政策:

(一)国有企业、烟草加工业、石油化工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水泥业、造纸业、印染业企业;

(二)2017年度工业企业绩效评价D类企业、列入关停范围的我县“四无”企业;

(三)严重失信企业和列为我县2018年度工业企业财政扶持政策一票否决名单的企业。

二、社保费返还标准

给予返还企业及其职工2018年度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享受了“社保费返还”待遇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月18日前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镇(街道)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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