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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现将《海盐县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盐县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的实施办法》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民政局

 

2019年10月9日

 

附件:

海盐县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浙江省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浙民计〔2018〕147号)、《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盐政办发〔2014〕137号)、《海盐县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工作意见》(盐政办发〔2016〕92号)等文件精神,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服务是指以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无偿服务。

第三条 购买服务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本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为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即指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参与承接的社会组织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度年检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购买范围为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为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扶贫帮困、医疗卫生、就业支持等;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为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矫正帮教等;在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领域,重点为行业投诉处理、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行业标准制修订等。

第七条 购买的形式为购买服务项目,根据需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综合预算后,实行项目打包,向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

第八条 购买服务实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方式,具体依照《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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