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各执法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盐政办函〔2017〕24号)要求,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12月24日
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局机关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要做好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行政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科室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行政执法科室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行政执法科室应予以保存。
第十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行政执法科室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科室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科室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