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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盐县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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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嘉政发〔2006〕9号)和《关于调整嘉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嘉人社发〔2015〕166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县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

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期的计算自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月起开始,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为止。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可享受产假天数计发。

三、调整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调整为:

1.门诊人工流产术(含药物流产)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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