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以及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通知》(盐政办发〔2018〕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海盐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9日
海盐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以及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通知》(盐政办发〔20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美丽田园建设,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农田建设项目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政策和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任务方案,报县发改局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主体(镇、街道)开展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初步评审并上报市局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农田建设项目工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分年度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县级储备,按照县级项目储备库要求,选择项目申报,经县级部门评选确定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按照项目批复开展实施和日常监管。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项目储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绩效)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相对成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综合治理原则,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把“两区”耕地全面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接省、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项目规划,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发改等部门规划衔接。鼓励各镇(街道)开展高质量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
县级农田建设项目规划应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相对成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由镇(街道)提出申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评选确定,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本地农田建设项目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提出年度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报县发改局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同时,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项目建设实施主体(镇、街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