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税收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
1.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6.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7.纳税人因疫情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征增值税。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的消毒、防疫等服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纳税人购进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物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10.纳税人由于受疫情影响,导致采购的原材料霉烂变质,其原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进项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的,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其他企业最长结转年限为5年。此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5.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6.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7.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组织,其接受的捐赠收入为免税收入。
8.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如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购买的疫情防控物资等项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