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局属相关科(站、所):
为精准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蔬菜商品化育苗,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18〕36号)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蔬菜商品化育苗考核奖励办法》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9日
附件
蔬菜商品化育苗考核奖励办法
一、主体条件
开展蔬菜商品化育苗的经营主体必须是经工商注册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等法人主体;本考核奖励办法所指的蔬菜商品化育苗是指:专业为其他农业主体或农户提供蔬菜、草莓、西甜瓜等成品苗或代育服务的业务,非自用苗;申报蔬菜商品化育苗奖励的主体需年到达100万株以上的育苗规模。
二、主要考核指标
(一)设施设备(1分)
要求育苗场道路、沟渠、大棚等基础条件配套;有开展商品化育苗必要的育苗设备(育苗床、播种机、育盘、保温和降温设备、发芽箱、运输车辆等)。
(二)育苗能力(7分)
年培育和销售商品苗达到100万株、400万株、700万株、1000万株等四个等次。
(三)规范管理(2分)
有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标准生产;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实行合同化管理,产销合同签订率超过70%以上的;应用物联网技术、开展嫁接育苗等先进技术的。
(四)附加扣分项(-2分)
生产经营过程中,本年度发生事故纠纷的,按事故纠纷严重程度相应扣分。
三、申报和考核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