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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工作职责》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后海盐县交通运输局实际情况,对《海盐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工作职责》(盐交〔2017〕203号)进行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盐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23日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

规则和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县交通运输局“三定”方案和《中共海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及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的批复》(盐编〔2019〕68号)文件要求海盐县交通运输局结合实际重新修订海盐县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工作规则和工作职责。

第二条  局安委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局安委会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主任,副局长、党委委员为副主任。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中分管安全副局长为常务副主任。

第四条  局安委会下设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局安委办设在局生态安全科,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兼任局安委办主任,生态安全科科长任常务副主任,局党政办公室主任、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及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  局安委会是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局安委会成员单位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成员有变化的,新成员为自然接替人。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会议制度

(一)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局安委会专题会议。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主持召开有关局安委会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春运开始前由局安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一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由相关局属单位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参加的行业安全生产会议;其他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2次)。

第八条  其他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巡视制度。局安委会每年对局属各单位和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巡视工作,重点巡视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和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追责问责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局安委会要在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一般安排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

(三)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发生事故或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隐患后,局安委会组织对局属单位、有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约谈。局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并组织局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局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约谈工作。

 

第四章  局安委会及局安委办工作职责

 

第九条  局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和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县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相关政策、制度等;

(三)研究部署年度和重要阶段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局下达给局属单位的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评指标,审定对各局属单位的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评分数;

(五)牵头制订并决定启动各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指导善后处置工作;

(六)配合处理一般以上事故;

(七)审定涉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的相关规划、计划及资金预算;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局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局安委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提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措施的建议;

(四)组织实施对各局属单位的安全目标管理年度考评;

(五)检查监督各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参与监督、指导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或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督查事故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八)及时掌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提出事故处理建议,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九)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评比工作;

(十)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相关人员、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局安委会主任

对全县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负责落实局机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装备、经费;

3.督促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以及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4.主持召开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2次),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听取有关部门情况汇报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签署行业安全工作重要文件和决定;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至少2次);

5.局属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一般以上或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时,亲临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突发事件或抗灾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7.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8.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

协助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受主任委托牵头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其他分管领导、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3.领导局安委办工作;

4.主持召开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4次),及时研究分析行业以及局属各单位安全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至少4次);

5.定期向局安委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6.局属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故时,视情亲临现场,及时向主任汇报,并与分管副主任通报、协商,指导事故善后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8.及时落实并完成主任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三)局安委会副主任

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协助主任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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