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第七次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9〕3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通知》(嘉政发〔2020〕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海盐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口在海盐县内但在县外居住的自然人,不包括在海盐县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二、组织实施
本次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单位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海盐县人民政府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县政府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村(居)委会要建立普查工作小组,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
各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三、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第七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提升信息化水平,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