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耕地是最为宝贵的自然资源,事关粮食安全民生大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嘉兴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绝不突破,永久基本农田绝不随便占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不断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奠定扎实的资源基础。
(二)目标任务。至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7.1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2.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不少于18.94万亩,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不少于27.59万亩。2018年至2022年,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13万亩,建成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垦造耕地1万亩、复垦农村建设用地1万亩。
二、严管严控建设占用耕地
(一)强化土地规划源头管控。坚守底盘,坚持底线,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分国土空间管制分区,划定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红线”。严禁以各类名义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提前政策处理,对现有已提前政策处理的土地,要规范管理,逐步消化,鼓励流转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抛荒,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凡是涉及用地的项目在选址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主动参与项目选址,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参谋工作,严格控制项目用地少占、不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保持种粮属性。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或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选址论证办法执行,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各类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应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严格落实避让要求。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建设任务,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抓好零星分散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等工作,经土地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逐步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
(三)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对全县批而未供土地要逐宗开展调查核实、存档建库,制订盘活和处置方案,对账销号,扎实做好清理消化工作。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模,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与“三改一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有效拓展用地空间和增加建设用地指标额度。坚持“亩产论英雄”,加强项目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使用条件和用地规模,引导项目向主平台集聚。加强产业项目投入产出履约监管,通过差别化的用地、用水、用电、税收等政策,倒逼低效工业用地退出。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试点,推进工业用地供地方式、弹性出让、差别化地价等方面的改革;探索建立交易规则健全,服务监管体系到位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三、完善耕地激励保护补偿机制
(一)调整耕地保护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土地调查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将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均纳入耕地保护补偿政策范围。调整耕地保护差别化补偿标准,自2020年起,除经济薄弱村外,一般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为130元/亩(含省补资金),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等重点区域的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为150元/亩(含省补资金)。经济薄弱村按照《关于海盐县2019-2022年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盐委发〔2019〕19号)执行。在耕地范围内种植树木、草皮等违反耕地保护行为的,按其用地的1.5倍扣除补偿面积。
(二)完善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挂钩办法。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挂钩机制,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两违”防控、“无违建”创建、农业“两区”管护和破坏耕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对村、社区在当年度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及时整改立案查处的,发现1宗,扣发当年度20%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现2宗,扣发当年度50%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现3宗及以上,扣发当年度全额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三)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发放。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和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镇、街道要设立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专账,并负责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的发放由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每年根据耕地保护情况,对各镇(街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逐级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媒体公示确定后,由县财政下拨给各镇(街道),各镇(街道)财政按有关规定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