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参保企业:
为加快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要求,减轻企业用工成本,保障企业复工用工,现就做好2019年度企业稳岗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享受范围及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且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退休、死亡以及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不计入裁员。
裁员率的计算公式为:=(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不计入裁员人数)/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或(2019年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不计入裁员人数)/2019年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以下企业不享受2019年度稳岗补贴政策:
1、已享受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
2、2019年公布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工业企业以及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
3、严重失信企业;
二、稳岗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给予稳岗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