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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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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到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72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梳理和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的通知》(浙司办函﹝2019﹞9号)工作要求,现就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并推进行政调解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见附件1)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各镇(街道)、发改、公安、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健、商务、市场监管、文化、综合执法、人力社保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单位,需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委员会委员应3人以上,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主任1名,调委会委员同时也是专业调解员,并配置行政调解室、接待室。其他单位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可以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如不成立,则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络人和专业调解员。行政调解工作联络人为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工作负责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的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建设应于7月10日前完成,并将建设情况 (见附件2)报县司法局。

二、做好行政调解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一)报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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