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及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海盐县农村五保老人供养标准的通知》(盐民〔2004〕117号)、《关于公布海盐县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盐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民政局对各镇(街道)申报资料核实后,现将2020年7月份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下达给你们(见附表),请专款专用。经费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科目。
各镇(街道)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 2020年7月海盐县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