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行政村、各站办(中心):
《浙江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百步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
浙江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镇)、中心(站办)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各单位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完善公共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过程中淘汰的废旧资产管理处置,预防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流失,同时提高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利用率、完好率,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现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镇)、各中心(站办)名义下的所有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
本制度所称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是指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具有特定用途、一般不可移动的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
(1).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
(2).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
(3).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
(4).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固定资产管理。
2、资产管理小组以开发区公(镇)、中心(站办)为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监督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下发、使用、回收和清查等工作。
二、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领用、新建
1、入库和领用手续
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由资产管理有开发区(镇)、中心(站办)负责验收,验收无误放入库房并建立入库台账,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由资产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并建立出库领用台账,并由领用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资产购入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三、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移转、报损、出售及报废
(一)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移转
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在各单位内部相互调拨,如两部门协调好需移转时,由现使用单位负责人填写《资产使用变更单》后备案,变更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台账并及时通知财政所财务部调整帐目。
(二)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报废及报损丢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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