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一、根据《海盐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县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海盐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盐政发〔2005〕43号)、《关于调整退役士兵安置补助办法和部分优抚金计发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0〕88号)文件精神,按照优抚金自然增长机制,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的优抚金发放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无工作单位的(在乡)残疾军人优抚金发放标准(详见附件1);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调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抚金发放标准(详见附件1)。
(三)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按原标准发放。即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每人每月补助850元。
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7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发放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上级文件精神作相应调整(发放标准详见附件2);无工作单位的(在乡)残疾军人优抚金标准未达到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高标准的按其标准补足。
(二)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900元标准发放。
(三)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残疾军人按文件附件2的标准执行。
2.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68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61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611元。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665元。
4.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700元。
5.农村籍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退伍军人,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45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6.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每月分别为2565元、2204元、2073元。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四)调整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3039元/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2431元/月,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1824元/月。对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为1520元/月。
三、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发放标准的所需经费、部分优抚对象优抚金发放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各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财政办要加强对优抚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抚恤补助经费的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附件1:海盐县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发放标准表
附件2: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 海盐县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发放标准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yanxian/20210601/16101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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