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浙江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助〔2018〕146号)、嘉兴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嘉政民救〔2020〕9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20〕5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6〕54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盐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的修改补充意见》(盐政办发〔2017〕87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民政局对各镇(街道)申报资料核实后,现将2020年9月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下达给你们(见附表),请专款专用。经费列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