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关于公布海盐县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盐民〔2020〕29号)、《关于调整我县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盐民〔2020〕53号)的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县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7718元/人·年。现将2020年1-10月份特困人员供养补发经费下达给你们(见附表),请专款专用。经费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科目。
各镇(街道)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20年1-10月海盐县特困人员供养补发经费明细表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民政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