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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关于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补助实施细则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类别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1.政策内容

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企业吸纳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的,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执行。

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其中,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村居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2.补贴对象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2)吸纳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

(3)吸纳家政服务员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4)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的农业主体。

(5)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6)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村居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3.申报途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原件一份;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人员名册》(附件2)原件一份。

(3)《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原件一式两份(家政服务企业需提供);

(4)《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申领人员名册》(附件4)原件一式两份(家政服务企业需提供);

(5)招用人员身份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政策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重点人群自主创业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2.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重点人群自主创业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报途径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5)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5.说明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失业金不能在同一时间段享受。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只限申报上一年度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1.政策内容

鼓励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安置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之和,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鼓励我县企业面向对口帮扶地区招用建档立卡人员,开发一批无学历、技能要求的“爱心岗位”。对安排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人员在“爱心岗位”就业的,并依法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有公益性岗位或“爱心岗位”的用人单位。

3.申报途径

县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区)。

4.申报材料

(1)《海盐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6)一式两份;

(2)《海盐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名册》(附件7)一式两份。

5.说明

(1)2019年1月1日起进入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该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2)此政策中的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残疾人公益性岗位。

(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1.政策内容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的就业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实行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

到社会组织就业的,参照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享受就业补贴。

以上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

2.补贴对象

(1)到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2)到村(社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3.申报途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8)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5.说明

(1)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2)毕业生更换单位需重新进行身份认证,补贴期限累积计算。

(五)高校毕业生回盐求职补贴

1.政策内容

海盐籍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回海盐就业,初次进入我县重点特色产业的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补贴对象

初次进入我县重点特色产业的企业就业的海盐籍毕业5年以内的回海盐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3.申报途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

4.申报材料

(1)《海盐籍高校毕业生回盐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9)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高校毕业生本人户籍证明;

(4)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政策内容

(1)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

(2)对入驻县科创园、县创业实训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或小微企业。

3.申报途径

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A.个人申请: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0)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贷款合同原件一份;

(4)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一份。

B.企业申请:

(1)《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1)原件一份;

(2)贷款合同原件一份;

(3)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一份。

5.说明

(1)提前还款并终止合同的,贷款及贴息政策不予继续享受。

(2)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注册地和经营地变更,不在海盐县内)的,享受贴息至注销或变更当月。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

1.政策内容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我县重点特色产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2万元、第三年1万元;其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2.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并依法缴纳社保的我县重点特色产业、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

3.申报途径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2)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一份;

(3)创办的创业实体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4)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5.说明

(1)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以上二类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不能重复或叠加享受。

(八)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政策内容

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城乡劳动者在农村电商服务站服务,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其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农村电商创业补助标准上浮20%。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万元。

2.补贴对象

(1)在海盐县范围内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保的重点人群;

(2)在农村电商服务站服务的城乡劳动者。

3.申报途径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3)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创办的创业实体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4)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5.说明

(1)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

(2)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不能和一次性创业补贴重复或叠加享受。

(九)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政策内容

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其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补贴对象

在海盐县范围内创业并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重点人群。

3.申报途径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4)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创办的创业实体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4)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5.说明

(1)补贴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

(2)补贴对象带动3人(不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已享受其他有关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人员)就业。

(十)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政策内容

重点人群租用场地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按年租金的50%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补贴对象

在海盐县范围内租用场地自主创业经营满1年的,并依法缴纳社保的重点人群。

3.申报途径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15)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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