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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实施物业服务住宅项目资金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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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经营性收入的使用管理,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我办制定了《海盐县实施物业服务住宅项目资金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海盐县实施物业服务住宅项目资金监管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促进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的信任与协作,提高物业服务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城市社区治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经过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尚未成立业委会的为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人协商一致的物业服务住宅项目(含商住一体项目),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按本意见实施资金监管。

第三条  本意见中纳入监管的资金包括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经营性收入。

第四条  本意见中涉及资金监管的单位包括各城市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费用监管帐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开户银行、第三方物业服务质量测评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测评机构”)。

第二章  社区居委会

第五条  按照资金监管的要求,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制定或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

第六条  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按照资金监管的要求选聘物业服务人、确定物业服务质量要求及收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

第七条  做好物业服务费的拨付审核工作,公共经营性收入使用的审核和公示工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服从社区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资金监管使用要求,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制定或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规约》、确定物业服务质量要求及收费标准、确定委托物业服务质量测评和资金监管的工作要求和费用情况。及时将经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报送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备存。

第九条  配合社区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工作,自觉接受社区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对于经物业服务人书面催收仍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采取措施督促其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质量测评单位

第十一条  经协商一致,业委会可委托社区组织测评人员对辖区内住宅项目物业服务开展测评;有必要情况下,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第三方测评机构提供测评服务方面的协助。

第十二条  社区或第三方测评机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人合同履行情况作出专业、客观、公正、独立的测评意见。

第十三条  第三方测评机构按照委托要求开展工作,不得与被测评项目的业委会、物业服务人发生其它商业往来。

第十四条  社区或第三方测评机构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咨询服务,以便和后期的物业服务质量测评相衔接。

第十五条  社区或第三方测评机构应参与和见证物业服务项目的承接查验。

第十六条  社区或第三方测评机构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服务台账、现场检查情况、业主意见反馈、物业服务人对政府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等出具综合客观的测评意见。受镇(街道)物业管理机构委托向物业服务人发放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业委会,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评的同时还需抄送社区,并结合下季测评进行复查。

第五章  物业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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