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海盐县科学技术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海盐县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23日
海盐县科学技术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事中公示执法证件、事由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开执法机关、对象和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要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负责实施,办公室和法制分管科室配合。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法制分管科室负责实施,相关科室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
第七条 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相关职能科室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 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十条 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执法决定信息更新机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可适当缩短公示时间,但不得少于1年。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相关职能科室于每年1月5日前将本科室上年度行政执法分类数据情况报法制分管科室,法制分管科室汇总后于1月31日前上报县司法局。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