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机关各科室:
现将《海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海盐县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海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制度(试行)》、《海盐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7日
海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以县交通运输局名义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执法终端等记录设备,实时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进行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依职权行使或受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文字、录像、录音、拍照等方式记录整个过程。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文字、录像、录音、拍照等方式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鉴定的,制作鉴定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执法机构应予以保存。
第九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机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
第十一条 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原件,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实施查封(扣押)物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五)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机构应及时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可刻录光盘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长期保存,也可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五条 负责档案管理的科室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六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盐县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保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以县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县交通运输名义作出的具有下列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一)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者依法应当组织许可听证的;
(二)拟给予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船舶处罚的;对个人拟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争议较大或者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