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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2021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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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生态环境办(科)、各相关企业:

为有效控制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已超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效期的企业或者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促使企业从产品设计、原料选择、工艺改革、技术进步和生产管理等方面着手,最大限度的将原材料和能源转化为产品,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三、工作时限

本次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的时间为3月-11月。各企业要在3月底前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7月底前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并在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和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时间节点将审核报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经信局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在通过审核评估后,各企业要在10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将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经信局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开展验收,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各镇(街道)生态环境办(科)负责督促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企业和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指导、监管和检查,确保企业和审核机构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要求认真负责开展审核。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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