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7〕128号),嘉兴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嘉政民救〔2020〕9号),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关于公布海盐县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盐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民政局对各镇(街道)申报资料核实后,现将2021年3月份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下达给你们(见附表),请专款专用。经费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