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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于城镇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效)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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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印发《海盐县于城镇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

海盐县于城镇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新型城镇化,推进县域城市现代化,构建高质量发展格局,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引导人口、资源要素向中心城区集聚,强化要素集约集聚,激活集镇、县城发展活力,提升集镇、县城能级,实现集镇、县城功能更加丰富、产业配套更加齐全、公共服务更加优质高效、经济社会发展更具活力、竞争力,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特制订《海盐县于城镇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拥有农村合法住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农业家庭户、拥有独立审批的农村合法住房而不具备建房资格的有房无户户和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自愿以农村住房、非住宅房屋和附属物等置换具有不动产权证的公寓房,并有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行为。

第三条 农房搬迁工作坚持与集镇开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复垦)项目相结合,以改善农村住户居住条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镇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搬迁条件。于城镇行政区域具有合法农村住宅、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农村宅基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住户。

(一)承包组整组搬迁:实施对象为拥有农村合法独立审批住房、自愿永久放弃原农村宅基地,并将宅基地及周边自留地交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复垦及耕地提升的农户,承包组整组搬迁比例80%以上且比例高的承包组优先。

(二)自然村落(独立区块)搬迁: 实施对象为经镇相关职能部门、村民委现场踏勘认定,搬迁区域相对独立或搬迁农房集中连片5户及以上,且与承包地相连,宅基地可以复垦为水田的农户。

(三)“零星”搬迁:实施对象为因项目实施、工程建设等原因需搬迁安置的农户。

上述搬迁对象均应为纳入年度搬迁计划或未纳入年度搬迁计划但因项目实施等原因急需安置的农户。自然村落(独立区块)搬迁、“零星”搬迁需经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提前搬迁。农户因急需置换公寓房的,可申请提前搬迁,时效为跨一个年度(申请日至下一年度年底),需经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审核同意并备案(申请书、提前搬迁告知书)。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六条  “户”的认定。以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9}8号))文件规定为准。

(一)农民私房搬迁补偿安置时,被搬迁人以“户”为单位计,“户”以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户”。

(二)祖传私房需递交镇、村书面证明,由搬迁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祖传私房和新建房认定为同一被搬迁人。

(三)有子女的老人单独拥有合法建房且子女均已认定为单独被搬迁人的,以实有安置基准面积安置,合并至确定为被搬迁人的子女补偿安置范围,不作计户标准。

(四)户口簿、门牌号、股权证、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不作被搬迁人分立的依据。

(五)被搬迁私房分次搬迁的,被搬迁人应当在首次搬迁时就确定选择一种安置补偿方式;在后次搬迁时享受的安置基准面积与各项优惠政策与前次合并计算办理。

第七条  面积确认。搬迁户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搬迁户提供的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为依据,结合其实地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核准。其中批准建设的住宅用地面积结合批准建设的建筑层次计算的建筑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基准面积。

第八条  房屋搬迁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主体房屋补助,一次性补助平房户5万元/户、二层楼房户9万元/户、三层楼房户12万元/户(包含主体房屋周边所有建、构筑物及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在内)。

(二)连片搬迁奖。连片搬迁5-9户,奖励2万元/户;连片搬迁10-14户,奖励3万元/户;连片搬迁15户以上,奖励4万元/户。同时搬迁项目区内搬迁比率达到80%的,奖励2万元/户;达到100%的,奖励2.5万元/户。有户无房户不享受该奖励。在过渡期间有违章搭建行为的,不予奖励。

(三)搬家腾空安置补助。对于搬迁对象,一次性给予20000元/户的补助,有户无房户也可同步享受。

第四章 公寓式安置

第九条  安置方式为原有旧房置换公寓房,再以部分或全部安置面积换购一手商品住宅,即 “保障+改善”式安置。搬迁农户须以户为单位签订《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书》。

第十条  置换面积。

(一)对于拥有农村合法住房且具有建房资格的搬迁户,以核准的基准面积+优惠购房面积置换公寓房;核准的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基准面积按180平方米计算,优惠购房面积最多不超80平方米。核准的基准面积+优惠购房面积超过380平方米的,按照380平方米安置。

(二)对于拥有农村合法住房而无户口的搬迁户,以核准的基准面积置换公寓房,不享受优惠购房面积。核准的基准面积超过380平方米的,按照380平方米安置。

(三)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保障1套安置房,其中80平方米以内的按基准面积内安置价格结算;80-120平方米部分按优惠购房价格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第十一条  置换价格及差价调节

(一)本镇基准价格:核准的基准面积内结算价格为1500元/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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