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经研究,现将《望海街道农房搬迁置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望海街道办事处
2021年4月30日
望海街道农房搬迁置换办法
为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9〕8号)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望海街道农房搬迁置换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原则
1.坚持自愿置换原则。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实行自愿置换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引导有条件、有愿望的农户向集镇和县城集聚。
2.坚持搬迁比例高的组优先原则。以承包组为单位,优先考虑搬迁比例较高的承包组开展搬迁,其他农户确需搬迁的,按照街道年度计划逐步实施搬迁。
3.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执行先拆旧房后置换公寓规定,无条件配合集体开展宅基地复垦工作,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二、搬迁对象
在街道征迁区域以外,在农村拥有合法住房,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愿意置换公寓,并将宅基地交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农户。
三、基准面积确认。基准面积即原农村合法住房建筑面积,按《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结合实际确定,不包括原批准的临时用房、生产用房等。如无《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的,按农户所能提供的镇级以上有效证件或证明结合实际确定,如因祖传私房、历史原因造成的未批先建等原因,即无《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又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街道征(搬)迁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通过调查结合现有审批政策共同认定。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祖传私房和新建房认定为同一被拆迁人。
四、搬迁政策
1.农房搬迁奖励。搬迁户自愿拆除主体房屋,以及周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平房奖6万元/户,二层楼房奖9万元/户,三层楼房奖12万元/户。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的二层及以上农房(履行建房审批手续,不含危旧房改建),给予调节奖2万元,每推迟1年增加调节奖1万元。
鼓励整组连片搬迁,搬迁户数在3户以上但搬迁比例不到整组30%的,另奖3万元/户;搬迁比例达到整组30%不到50%的,另奖6万元/户;搬迁比例达到整组50%不到70%的,另奖9万元/户;搬迁比例达到整组70%以上的,另奖12万元/户,奖励就高不重复。
有房但不具备建房资格户,及农户所在组前期已经开展过整组搬迁的,不享受整组连片搬迁奖励。
2.置换公寓政策。
以核准的基准面积置换等面积公寓房,置换基准中心价为1500元/平方米。
有房有户(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原有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计算基准面积;基准面积外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80平方米(置换优惠购房中心价为3500元/平方米);另外再超面积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有房无户(不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按实有基准面积置换公寓房,不享受优惠购房面积;超面积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有户无房(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可保障1套安置房,其中80平方米以内,按置换基准价结算,80-120平方 米按置换优惠购房价结算;超面积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3.街道回购政策。经搬迁户申请,街道可以对安置公寓房进行回购,回购以改善型购房和保障型购房二种。回购单价由街道根据属地自建公寓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具体回购价,在搬迁实施前,根据安置区块确定并公布)。
经评估,2021年望海街道回购单价为6350元/平方米。
改善型购房,即农户在本街道留一套安置房,其余面积由街道回购的,以改善型购房凭证结算(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属地安置后剩余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款-总安置房结算款)。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内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县主城区或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购房凭证价值=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104%。如取得改善型购房凭证后没有使用,选择兑现的,一年内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超过一年,只能兑现,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104%。
保障型购房,即农户申请全部面积由街道回购的,回购款以保障型购房凭证结算(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全部安置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款-总安置房结算款)。保障型购房凭证购房有效期限为一年,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保障型购房凭证价值=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104%。
对于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保障的一套安置房不作回购。
改善型购房凭证和保障型购房凭证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
4.购房奖励政策。搬迁户在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南到规划中的外环南路;西、北至东西大道)或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奖励(购房奖励面积=基准面积-属地实际置换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