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所(分局)、执法队、相关检验机构:
根据我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总体安排,决定在生产、流通领域对食品相关产品、电动自行车、车用汽柴油等重点产品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实施
(一)任务委托。本次监督抽查计划共安排7种产品39批次,其中生产领域专项3种产品9批次,流通领域专项4种产品30批次。委托抽样及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详见附件1,受委托承担抽样、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未经我局同意,不得分包抽样、检验任务。
(二)抽查有效性。抽样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等规定,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任务文件复印件、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内容。
流通领域现场抽样时,应当有被抽样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参与。
(三)实施要求。
承检机构严格依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产品质量抽检方案完成抽样、检验、文件寄送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
1.不属于被抽查产品类别、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3.产品的数量或者状态不符合抽样要求的;
4.其他不得抽样的情形。
承检机构违反上述要求的,所抽样品无效;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违反上述要求的抽样行为。涉及出口、不用于销售、非合格待销或已被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的产品,被抽样生产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拒绝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情况。
二、经费拨付
本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以及处置等工作费用,由县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一)买样费拨付。检验样品应当以购买方式获得。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除外。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另行付费。购买价格以产品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者被抽样者近期销售价格为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销售发票或者收据等凭证。
样品购买费用先由承检机构进行支付,我局将在检验工作完成后统一拨付样品购买费用。
(二)检验费拨付。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各单位一律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检验费用,我局将在检验工作完成后,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统一拨付检验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承检机构要加强对监督抽查工作的管理,严格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产品质量抽检方案(见附件2),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抽查任务。
1.规范管理抽样过程。抽样人员对抽样的整个过程应当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检验报告一起存档备查。同时,鼓励采用更先进的信息化技术记录抽样过程和保存证据。
2.承检机构应高度重视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我局。提升工作效率,做到“即抽即检”“即检即报告”“即报告即寄送”,抽样后第一时间开展检验,检验完成后第一时间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后第一时间寄送抽查结果,为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争取时间。本次监督抽查承检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材料报送时间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任务下达要求进行,并将检验结果数据录入“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同时将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抽样汇总表、监督抽查总结等材料按要求一并报送至我局。
3.被抽样生产者执行企业标准且采取的是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的,抽样单填写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企标自我声明”;数据录入软件时,应在“检验产品”表格中的“备注”栏注明“企标自我声明”,并在抽样情况汇总表中注明“企标自我声明”。
(二)承检机构在执行计划前应当确认相关产品评价规则的有效性,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局。
(三)承检机构要做好监督抽查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抽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要做好计划的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抽样者通风报信。
联系人:王文华;电话:0573-86180128。
附件:1.2021年海盐县县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计划
2.2021年海盐县车用汽油等产品抽样方案
3.2021年海盐县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局
2021年4月26日
附件1:
2021年海盐县县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计划
序号 | 类别 | 产品名称 | 计划批次 | 评价规则/检验依据 | 上报月份 | 承检机构 | 备注 |
1 | 生产领域专项 |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 | 2 | GZ292702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非复合膜袋)188-2020、GZ292703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复合膜袋)188-2020 | 7 |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2 | 生产领域专项 |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 | 6 | GZ292701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工具)188-2020、GZ292704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容器)188-2020 | 7 | ||
3 | 生产领域专项 | 食品用纸容器 | 1 | GZ223904食品用纸容器310-2020 | 7 | ||
4 | 流通领域专项 | 车用汽油 | 5 | GB17930-2016《车用汽油》、GZ251102车用汽油188-2020、其他产品明示质量标准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 7 | ||
5 | 流通领域专项 | 车用柴油 | 5 | GB19147-2016《车用柴油》、GZ251101车用柴油188-2020、其他产品明示质量标准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 7 | ||
6 | 流通领域专项 | 车用尿素水溶液 | 5 | GB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GZ266601尿素水溶液(AUS 32)340-2020、其他产品明示质量标准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 7 | ||
7 | 流通领域专项 | 电动自行车 | 15 | 《2021年海盐县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GZ377001电动自行车188-2020《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 7 | 嘉兴市方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附件2:
2021年海盐县车用汽油等产品抽样方案
2021年海盐县车用汽油产品抽样方案
任务性质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 | ||||
产品名称 | 车用汽油(ⅥA) | 规格型号 | 89号、92号、95号、98号 | ||
检验依据 | GB17930-2016《车用汽油》 其他产品明示质量标准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 ||||
判定原则 | 依据评价规则GZ251102车用汽油188-2020进行判定。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 ||||
抽样方法 |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油罐、罐车、油船、油桶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检查实施部门根据需要可在加油站抽样,样品在加油站加油设备终端抽取。 | ||||
样品数量 | 随机抽取同一牌号、规格的样品4L,其中2L用作检样,2L留作备样。样品用清洁、密封、避光的深色玻璃容器或耐腐蚀的金属容器封装。 | ||||
样品保管要求 | 通风、干燥、清洁、不得损坏封条 | ||||
样品运输条件 | 避光防火、不得碰撞 | ||||
检测项目 | 研究法辛烷值(RON)、硫含量、苯含量、氧含量、胶质、烯烃含量、芳烃含量; | ||||
检测费用 | 4000元/批 | ||||
送样地点 |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化工产品检测部(地址:杭州市下沙路300号) | ||||
业务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备注 | 1.应将抽样单的栏目填写齐全,受检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样品数量、抽样基数、生产日期、样品等级、执行标准等信息必须填写。 2.抽取的样品应保持封样标签的完整性和附件的完整性。 3.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4.抽样单应由两名抽样人员签名,受检单位确认抽样单填写内容属实后签名,并加盖公章。 5.产品有特珠要求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有关要求。如受检产品检验依据为已备案企业标准的,应在送样时附上企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