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省农业厅、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浙农科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至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
专业服务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包括登记,下同),一般须以先行培育为前提,纳入培育计划。对通过培育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型人员颁发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通过培育符合条件的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可以颁发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县农业经济局(省农广校海盐分校)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服务等认定事项。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直接认定制度。生产经营认定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产业标准。
第七条 基础标准
1.本县户籍,或在本县连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三年及以上的外地户籍人员,年龄18至60周岁。
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所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经过农业等相关部门学习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间;或经过全日制高校学习并毕业。
4.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
5.生产规模应当达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产业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种养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附后)。
第九条 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凡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填写《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表格附后),并给予新型职业农民登记。
第十条 符合基础标准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1.取得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从业时间三年及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农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
2.在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三年及以上,从事农业技术或管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资格首次认定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首次认定级别统一为初级,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从业者均可以参加首次资格认定。